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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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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
、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國立者,其組織規
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直轄市立、縣 (市) 立,其組織規程準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其組織規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
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