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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國內大學校院與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因修業或課程需要申請來臺者,其入出境及入學後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出境相關事項,準用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前條相關規定;其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停留期間及延長期間,由移民署依本部核定之修業期間核給。
二、入學後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相關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