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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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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大學招收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縮短其修業年限。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成績優異者,大學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准其提前畢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