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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行為人,經依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議處後,申請人或行為人有不服者,應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復;申請人或行為人為學生,其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者,應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不適用前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