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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就款項收付及相關運用事項等留存紀錄,並每月寄送對帳單予客戶。
證券商應每月將款項收付及相關運用事項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