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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施行前,依國外期貨交易法取得期貨經紀商業務員資格者,得於本法施行後,憑原證照執行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