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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收入
一、證券售價收入 賣出證券取得之價款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 受託買賣及承銷證券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三、傳遞費收入 受託買賣證券取得之傳遞費收入。
四、股利收入 現金及股票股利收入。
五、債息收入 債券利息收入。
六、財務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七、股務代理收入 代理上市公司股務之收入。
八、其他收入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