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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應交付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並應於送達簿上簽名或
蓋章;拒絕簽收者,記明其事由,視同已交付。
逾期不到案經逕行裁決者,裁決書應於裁決後三日內掛號郵寄受處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