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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政府或法人股東擔任董事、監察人,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經理人不符合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之規定。
三、董事、監察人不符合第九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
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之虞。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