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縣、市合作金庫,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具營業計劃、營業
概算,報由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央合作金庫備案,並於營業年度終了
後一個月內,造具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
積金及盈餘分配表,報經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央合作分金庫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