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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其存儲期限自最初進儲其自用保稅倉庫之日起算以二年為限,屆期仍未售出,應退運出口,或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補稅銷帳。但經免稅商店監管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前項經海關核准延長次數,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