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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其所提資料應分別載明可否公開;其請求保密者,應提出可公開之摘要。
前項保密之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未提出可公開之摘要者,主管機關得拒絕使用該資料。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於接到拒絕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取回該項資料。
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其所提資料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未經其同意,不得公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