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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外銷國產貨櫃於初次出口時,不論其是否裝運貨物,均應依一般出口貨物之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前項外銷國產貨櫃,以空貨櫃立即報運出口者,得以船邊驗放方式辦理放行裝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