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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任:
一、委任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
二、委任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記帳、報稅。
三、其他因委任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詳實之記帳報稅代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