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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遺產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申報書類之日起三日內進行調查及估價,
並須於二十日內辦理完畢,決定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其有特殊
情形不能如期辦完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展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