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6: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增訂第 16-3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短匿稅額每件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三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