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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單位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發放戶籍設於該直轄市、縣(市)申請登記人員之補償金。
二、後備司令部:負責發放前款以外申請登記人員之補償金。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補償金發放事宜,應會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榮民服務處及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與各該地區國軍財務單位實施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