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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辦主計軍官對預算分配應嚴密管制,根據核定之施政工作計畫或其編組
情形與受補人員裝備實數,分別計算其科目預算數,按月、按期或於預算
支用前之適當時期主動辦理。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算之分配。
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奉令停辦者。
二、與核定施政工作計畫內容及進度不符或超出預算範圍者。
三、超出本單位保有之未分配預算餘額者。
四、修訂計畫與預算調整非經權責單位核准者。
五、與國防部核定給與不符者。
六、計算標準錯誤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