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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軍服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海軍將官、海軍參謀、總統府海軍參軍及駐外海軍武官,均應繫參謀帶於
右肩,海軍副官繫副官帶於右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