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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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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條例所稱服役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退伍除役給與規定辦理。
軍人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施行前服役,於施行後死亡者,前後服役年資合併計算,並均依退撫新制施行後之規定給卹。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撫卹案,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