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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士官現役實職年資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現役實職年資,以其服士官、士兵現役實職之時間合併計算,合於支
領退伍金者,未逾半年者,以半年計。合於支領退休俸者,逾二十年
或十五年後,每增加一年依規定加發其給與,不足一年以一年計。
二、在服士官役前曾任軍士職務者,其軍士年資與士官年資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