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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一、投考之軍事校班有規定役期者,依其所定役期。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志願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
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三、服現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於規定時間前填具志願申請書,呈
由人事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