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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評價雇用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雇用,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追
繳補償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