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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配置他軍種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上校以上或適於專業性發展之專業性人員。
二、作戰、行政或技術所必需之人員,原軍種、官科無適當繼任人選,留任後不影響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及其個人經歷發展者。
三、原軍種、官科限於編制、編組不能經歷歷練,或無再歸還歷練之必要,而配置單位仍可留任者。
四、配置任職時間屆滿,適值戰鬥戰備期間,得依任務需要延長其服務時間,至情況許可時再行歸還建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