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人員具有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可授予完全資格軍職專長:
一、具有該軍職專長規定之必須資格,且已達到熟練水準者。
二、在職訓練期滿或專長經歷時間屆滿,經考驗達到熟練水準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