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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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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十六條或駐外館處辦理第十七條第一款之出具證明時,應比對文書之影本是否與該文書原本或正本相符。
駐外館處辦理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出具證明時,應審查申請人提出佐證文件所載內容是否與申請事項相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