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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財團法人之業務應受本部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公益績效。
五、財產保管及運作情形。
六、財產狀況。
七、其他事項。
本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前項各款報告及相關資料,並派員
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