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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受侵害者,得請求銷燬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