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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檢驗機構調閱檢驗業務及合格標示之管理情形、財務收支、檢驗紀錄相關文件或派員查核監督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令其報告,檢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