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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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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為防火建築物。
三、內部以不燃材料裝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