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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申斥記過或記大過:
一、其過失不至議罰錢糧之程度者。
二、教務上或職務上有輕微過失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