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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被害人經司法機關認無繼續協助偵查、審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民間團體聯繫被害人原籍國(地)之政府機關、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機構、非政府組織或其家屬,儘速安排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