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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
船)票。
大陸地區人民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持
有效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