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0: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同時,亦得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前項重入國許可為多次使用,其有效期間不得逾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