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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應於停留期限內離境。
外國人持可延長停留之簽證入境者,因故需延長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
滿前向停留地警察局申請,每次延長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限,以二
次為限。但合計停留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外國人停留限期屆滿,且不得延長者,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
延長停留,應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