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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航行中之船艦,應按照規定守聽防情廣播信號,執行燈火管制,並向負責
傳遞防情及燈火管制命令之單位,完成通信連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