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一、經審核確有業務或技術之特殊需要,且內部無適當人選,指名商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二、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調整,須移撥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三、因機關員額調整須遷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人員在現職機關或受撥(遷調)機關自請調地,不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服務年資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