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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經緩起訴確定者,其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實施,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之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