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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決後三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以十圓易處拘留一日。未
滿十圓者,以十圓計算,或免予計算。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經被罰人請求易處拘留者,得即時執行之。
易處拘留後,如欲完納罰鍰時,應將已拘留之日數扣除計算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