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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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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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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校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評)議等事項;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副校長、教務長及校長指定之教授組織之。
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院長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系(所)主管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