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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及通報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六、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擬修之提報事項。
七、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事項。
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考核事項。
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業務及航空器支援申請案之審核、調派事項
。
十一、監看電視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十二、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