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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三、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