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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時,營造業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備,並
以核備之日為生效日期。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其負責人未在三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專任
工程人員者,原登記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