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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土地之總面積,依下列公
式計算之:
一、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可供建築使用土地總面積=區段徵收地區土地總
面積-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單獨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用地面積+
其他建築物用地面積) 。
二、個別原土地所有權人可買回之最高土地面積=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可
供建築使用土地總面積× 50/100 ×個別原土地所有權人被徵收之土
地面積/區段徵收土地總面積
前項計算結果,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