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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徵收之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其使用期限應依照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核准計畫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