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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住宅出售機關辦理出售時,應通知承購人依規定期限繳納定金、配合款與
相關費用,並簽訂買賣契約及貸款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