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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基地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