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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承領耕地地價準照第十四條之規定計算,連同定著物及基地價額,並按周
年利率百分之四加收利息,由承領人自承領之季起,分十年以實物或同年
期之實物土地債券均等繳清,其每年平均負擔以不超過同等則耕地三七五
減租後佃農現有之負擔為準。但承領人得提前繳付一部或全部。獎勵提前
繳付之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