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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各社會福利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