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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警察人員發現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檢具事證,報告受保護管束人戶籍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準用者,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